案àn,按照,依照。《韩非子·孤愤》:“案法而治官。”(按照法令来做官。)
我们一起来深入解读《韩非子·孤愤》中“案法而治官”这一核心法治思想。
一、 原文、注释及翻译
1. 原文节选
“案法而治官”出自《韩非子·孤愤》篇,该篇主要论述法术之士(主张法治的改革者)与当权重臣(窃取权位的贵族旧臣)之间的尖锐矛盾。此句出现在阐述法术之士行事准则的段落中:
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,不待见功而爵禄,故法术之士安能蒙死亡而进其说?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?故主上愈卑,私门益尊。
夫越虽国富兵强,中国之主皆知无益于己也,曰:“非吾所得制也。”今有国者虽地广人众,然而人主壅蔽,大臣专权,是国为越也。智不类越,而不智不类其国,不察其类者也。
人主所以谓齐亡者,非地与城亡也,吕氏弗制而田氏用之也;所以谓晋亡者,亦非地与城亡也,姬氏不制而六卿专之也。今大臣执柄独断,而上弗知收,是人主不明也。与死人同病者,不可生也;与亡国同事者,不可存也。今袭迹于齐、晋,欲国安存,不可得也。
凡法术之难行也,不独万乘,千乘亦然。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,人主于人有所智而听之,因与左右论其言,是与愚人论智也;人主之左右不必贤也,人主于人有所贤而礼之,因与左右论其行,是与不肖论贤也。智者决策于愚人,贤士程行于不肖,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。
故智术能法之士用,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。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,不可两存之仇也。
当涂之人擅事要,则外内为之用矣。是以诸侯不因,则事不应,故敌国为之讼;百官不因,则业不进,故群臣为之用;郎中不因,则不得近主,故左右为之匿;学士不因,则养禄薄礼卑,故学士为之谈也。此四助者,邪臣之所以自饰也。重人不能忠主而进其仇,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烛察其臣,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。
凡当涂者之于人主也,希不信爱也,又且习故。若夫即主心,同乎好恶,固其所自进也。官爵贵重,朋党又众,而一国为之讼。则法术之士欲干上者,非有所信爱之亲、习故之泽也,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,是与人主相反也。处势卑贱,无党孤特。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,其数不胜也;以新旅与习故争,其数不胜也;以反主意与同好恶争,其数不胜也;以轻贱与贵重争,其数不胜也;以一口与一国争,其数不胜也。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,以岁数而又不得见;当涂之人乘五胜之资,而旦暮独说于前。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,而人主奚时得悟乎?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,法术之士焉得不危?其可以罪过诬者,以公法而诛之;其不可被以罪过者,以私剑而穷之。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,不戮于吏诛,必死于私剑矣。
其可以功伐借者,以官爵贵之;其可借美名者,以外权重之。是以蔽主上而趋于私门者,不显于官爵,必重于外权矣。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,不待见功而爵禄,故法术之士安能蒙死亡而进其说?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?故主上愈卑,私门益尊。
(在以上论述中,韩非子铺垫了法术之士所处的极端恶劣环境后,隐含了其应坚持的根本原则,即“案法而治官”。此思想贯穿全文,是其理论的基石。)
2. 注释
· 案:通“按”,意为依照、依据。
· 法:法律、法令、国家成文法。
· 而:连词,表示承接关系。
· 治:管理、督治、考核。
· 官:官吏、官员。
3. 翻译
(法术之士)依据法律来督治、管理官员。
二、 创作背景与作品介绍
1. 时代背景:战国末期
这是一个社会剧变、列国争雄的时代。旧的宗法分封制趋于瓦解,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正在形成。各国内部,贵族势力(“当涂之人”、“重人”)把持朝政,结党营私,严重削弱了君权和国家战斗力。
2. 作者韩非
· 韩非(约公元前280年—前233年),战国末期韩国宗室公子,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。
· 他目睹韩国积贫积弱,多次上书劝谏韩王变法图强,未被采纳。于是发愤着书,写下了《孤愤》、《五蠹》、《说难》等十余万言。
· 其着作传到秦国,秦王嬴政(即后来的秦始皇)读后大为赞赏,感叹:“嗟乎,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,死不恨矣!”
· 韩非的思想核心是“法、术、势”三者结合,主张以严明的法律(法)、高明的统治技巧(术)和绝对的君主权威(势)来治理国家。
3. 《孤愤》篇的创作动机
“孤愤”,即“孤独与悲愤”。这篇着作深刻地揭示了那些主张法治、致力于富国强兵改革的“法术之士”所面临的困境:
· 孤:他们没有显赫的出身和强大的朋党,处于“无党孤特”的孤立状态。
· 愤:他们的正确主张被君主身边的权贵蒙蔽,自身甚至遭到诬陷和杀戮,其境遇令人悲愤。
韩非写作此篇,既是为法术之士鸣不平,也是向君主揭示国家内部的巨大隐患,呼吁君主识破权臣的阴谋,重用真正的法治人才。
三、 句子寓意与阐释
“案法而治官”虽然只有五个字,却是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精髓,其寓意极为深刻:
1. 法律的至高无上性:这是“法治”区别于“人治”的核心。它强调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是公开、成文的法律,而不是君主或权臣的个人好恶、一时喜怒。官员的一切行为,都必须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衡量和评判。
2. 对治权者的约束:“治官”是这句话的关键。韩非子认为,法治的首要对象不是平民百姓,而是掌握权力的官员。如果官员可以不受法律约束,那么任何法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。因此,“案法而治官”意在用法律来捆住权力的手脚,防止其滥用和腐败。
3. 客观性取代主观性:“案法”意味着一个客观的、可验证的标准。在考核、赏罚官员时,依据的是其政绩、功过是否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,而不是依据私人关系、主观印象或谗言诽谤。这旨在建立一个非人格化的、理性的官僚管理系统。
4. “法术之士”的行动纲领:这句话是那些孤独的改革者(法术之士)对抗权贵集团的武器。他们不靠拉帮结派,只靠法律这一“国之公器”来履行职责,整顿吏治。他们的合法性、他们的力量,都来源于对法律的坚守。
四、 结合现实分析
韩非子“案法而治官”的思想,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,依然具有极其强烈的现实意义:
1. 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:任何一个追求法治的现代国家,其核心要义之一就是 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” 。这与“案法而治官”的思想一脉相承。它要求:
· 依法行政:政府的一切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,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。
· 司法独立: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涉及官员的案件,不受权力和人情干扰。
· 问责制度:建立完善的官员问责机制,对失职、渎职、违法乱纪的官员依法追究责任。
2. 反腐败斗争的利器: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。要根治腐败,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依靠法治。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(如《监察法》、《公务员法》等)和强有力的执法,对官员形成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的有效机制,这正是“案法而治官”在现代的实践与应用。
3.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: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,离不开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。而这一切的基础,正是依法行政。如果官员能够“案法而治”,而不是依关系、依利益而治,那么市场主体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,创新的活力才能被激发。
4. 对“人情社会”文化的挑战:中国社会传统上重视人情关系,这容易滋生“关系案”、“人情案”,破坏社会公平。强调“案法而治官”,就是倡导一种 “规则至上”的文化,用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来替代特殊性的私人关系,这是社会迈向现代化治理必须完成的转型。
结论:
“案法而治官”短短五字,力重千钧。它穿越历史的烟云,直指一个永恒的政治命题:如何约束权力。韩非子的回答是冰冷而坚定的——唯有法律。这一思想不仅是古代法家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,更是我们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,必须时刻秉持的基本原则。一个奉行“案法而治官”的社会,才能是一个官清风正、民富国强的长治久安之所。